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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6:30:59编辑:眼开眉展网浏览(44)
记者:《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要制度载体和主要民主渠道,推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使之统一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八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其重大民主政治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特别是《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但另一方面,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扰。
当前,要以确保生效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为基础,完善二审终审制度,强化再审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落实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彰显司法裁判的国家属性。我国现有地方各级法院共计3573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
四、民主性问题:弥合司法技术性与人民性之间的距离 司法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既需要系统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
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决定》对司法人员的以下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二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一是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
《决定》紧紧抓住这些突出问题,指出了确保司法廉洁的具体路径。《决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同时提出三个前置条件:一要明确工作职责,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为宽松,也缺少严格的职前培训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
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这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当前,要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将宝贵的审判资源投向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等案件的说理上来,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制度和与法官职级晋升、逐级遴选直接挂钩的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2年下降5%,上诉率则高达72.7%。
法官担负着接受诉请、发现真实、判别善恶、平衡利益、实现正义等多重职能,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良好的职业品德。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四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实行终身禁业原则。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为了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决定》提出了违法违纪并被开除的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终身禁业的原则,表明了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以及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当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诉请主张时,刑事法官可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民事法官可以根据证明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等原则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原告的裁判。
三要透明,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都应当上网公开。二要动态,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与法院进行必要的互动交流。
根据《决定》精神,我们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调解、仲裁等民间解纷力量,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人员职业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要根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体的措施,关键在如何记录、如何追究上下功夫,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权利如果不具有可诉性,就失去了具体的保护路径,就不具有现实性,其价值和意义就要大打折扣。《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
四是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
执行难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既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又可以实现省级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变化实行法官员额比例的合理调配。
二是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二要明确工作流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按照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了职责。四是建立法院普法责任制和法官以案释法制度。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司法廉洁,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法官法颁布19年来,未能制定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而是一直将法官按照公务员管理。
五、公开性问题: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
如何把社会上最优秀的、足以让人们信赖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除了必要的理想信念教育之外,还必须建立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四是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随意闹庭、闹访,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挫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是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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